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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射洪农商银行申请执行何成富张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成富,张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成富,男,生于1962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含英,系何成富之妻,生于1964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川0922执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含英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含英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含英在遂宁市商业银行新阳街新城门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三、划拨被执行人张含英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账户存款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