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汉珍,徐太波扶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珍,徐太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506号原告胡汉珍,女,194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太波,男,44岁,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汉珍诉被告徐太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汉珍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胡汉珍自愿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胡汉珍25.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