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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汉珍,徐太波扶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珍,徐太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506号原告胡汉珍,女,194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太波,男,44岁,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汉珍诉被告徐太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汉珍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原告胡汉珍自愿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胡汉珍25.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