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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5189号原告史某,女,1973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某,女,1962年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史某诉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租期年。年月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租房合同,并约定年月日收房。是日,被告与原告委托人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接受了钥匙,以原告不在场为由,未当场支付押金,约定打到原告个人银行卡上,但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此费用。现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房押金元。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年月日起至起诉日止,共天的违约金元。另外,因物业收物业费是三个月起收,原告已经垫付了个月的物业费元,请求法院判令退还及违约金元。按照合同约定,对于被告违约行为,现申请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租房押金元及违约金元,2、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两个月物业费元及违约金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年月被告单方强制终止合同,并将房内的门拆除,价值元,卫生间坐便器拆走,价值元,且依据合同规定,史某应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元,并且提前天支付;依据合同规定,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史某应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第二期应于年月日支付,史某于月日支付,超期天,第三期应于年月日支付,史某月日支付,超期天,第期应于年月日支付,史某于月日支付,超期天。史某拖欠房租累计天,应支付违约金为元。原告在终止合同后破坏门,反锁门次,造成原告多次维修,损失元,原告不按合同规定交接房屋,直接导致房屋一个月内无法租赁出去,直接损失元,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室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共计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房屋租金按支付,每期租金为元,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提前支付;为保证原告合理并善意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原告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交纳首期租金时向被告支付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被告验房并认可后,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与被告,同时被告将此押金如数退还原告。原告已向被告缴纳押金元。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合同》已经解除,被告认可原告的房租已经结清。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其要求被告退还其物业费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押金元。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庭审中,经原告明确,其要求违约金的依据均为《合同》,而《合同》第条约定的系原告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史某押金元。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元,由被告吴某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