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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段百勋与荆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百勋,荆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452号原告段百勋,村民。被告荆太清,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百勋与被告荆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百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百勋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百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2030元,本院退付其203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