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段百勋与荆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百勋,荆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452号原告段百勋,村民。被告荆太清,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百勋与被告荆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百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百勋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百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2030元,本院退付其2030元)代理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