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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爱珠与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珠,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林爱珠,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小组,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瑞国,组长。申请执行人林爱珠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农友村第七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