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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井玉、陈秀丽等与张士兰、邵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玉,陈秀丽,陈士甸,陈康,陈玉红,张士兰,邵震,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17号原告:陈井玉,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秀丽,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士甸,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康,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玉红,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兰,女,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燕,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震,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307线路北。法定代表人:于红星,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学院社区人寿保险公司斜对面。负责人:高明贺,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玉、陈秀丽、陈士甸、陈康、陈玉红诉被告张士兰、邵震、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士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五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士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玉、陈秀丽、陈士甸、陈康、陈玉红撤回对被告张士兰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毅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岳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