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梅,安喜宏,许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梅���女,绥德县人,现在绥德县名州镇后背洼。被执行人安喜宏,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学子大道公路段家属院。被执行人许玉强,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北门湾北门巷。本院在执行马建梅与安喜宏、许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已对许玉强住房公积金划拨2.5万元,下欠22.5万元,安喜宏于2016年5月29日前履行2万元,于2016年8月29日前履行7万元,于2016年11月29日前履行7万元,于2017年2月29日前履行6.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2600元,由安喜宏负担。如安喜宏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新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