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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细菊、刘芸洁、刘朝阳与杨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细菊,刘芸洁,刘朝阳,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周细菊。申请执行人刘芸洁。申请执行人刘朝阳。被执行人杨威。本院在执行周细菊、刘芸洁、刘朝阳与杨威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527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威目前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尹效峰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有一台鄂J8x3**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但该车目前不知去向,无法控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威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