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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晴与天津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晴,天津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晴。被执行人天津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16-402。法定代表人邵元元。申请执行人刘晴与被执行人天津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8053.6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顾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静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