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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初48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先才、王晓光,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生。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先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中旬,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农历腊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舒洋。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还通过网络与别的女孩相互来往,经我和亲人多次劝说,被告视而不见,变本加厉。现二人婚姻关系形同虚设,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李舒洋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户口薄、通话短信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农历腊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淅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舒洋。现原告以夫妻性格严重不和,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李舒洋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双方应该本着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原则生产生活,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个孩子,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基础良好。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后,被告明确表示双方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晓英审 判 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