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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忠文诉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文,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文,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野。张忠文申请执行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文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