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与骆建平、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骆建平,刘霞,蒋君,裘亚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100-2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245-261号。负责人:李晓。委托代理人:XX,系公司员工。被告:骆建平,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刘霞,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蒋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裘亚莉,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诉被告骆建平、刘霞、蒋君、裘亚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5486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