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鑫源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源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辛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周杨,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源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15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5000元,同意剩余案款于2016年9月15日前全部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笔录中同意撤回对(2016)鲁0281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1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