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928号原告孙某,男。被告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诗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