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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少丽、胡代楼等与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丽,胡代楼,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762号原告程少丽,女,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胡代楼,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胜。住所地:卢氏县新建路南段游客服务中心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少丽、胡代楼诉被告卢氏县新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少丽、胡代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少丽、胡代楼共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