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又女与占水清、刘春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又,占水清,刘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徐又女。被执行人占水清。被执行人刘春莲。申请执行人徐又女与被执行人占水清、刘春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刘春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浠水县支行望城营业所的存款12200元予以冻结,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浠水县支行望城营业所账号03×××48存款122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