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则禄与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则禄,李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张则禄(录)。被告李桂平。原告张则禄诉被告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张则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平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李桂平经亢南村程刚介绍找到原告以在焦作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3月19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被告李桂平的户籍证明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也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李桂平借原告张则禄5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张则录现金伍仟元5000.00元李桂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号”。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15年3月19日被告李桂平借原告张则禄5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则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荣志审 判 员 郭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