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胜华与被告孔令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华,孔令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59号原告陈胜华,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吉宗,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芝,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华与被告孔令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华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孔令芝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华撤回对被告孔令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