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岳炎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54号罪犯岳炎旭,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2)管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认定岳炎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岳炎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24日,岳炎旭酒后驾驶丰田轿车行至郑州市城东路与商城东里北20米小肥羊饭店门口附近,将行人闫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岳炎旭负事故全部责任。罪犯岳炎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炎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炎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