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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雷赵侠与被告景志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赵侠,景志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437号原告雷赵侠,女。委托代理人雷有仓,男。委托代理人李玉洁,男。被告景志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赵侠与被告景志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赵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赵侠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赵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赵侠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