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李某某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5刑申5号黄某某、李某某:你们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通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均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骗取占地补偿款的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申诉人李某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将竹片大棚按菜棚上报及虚报树苗棵数骗取补偿款的事实,证人孙凤梅、栗福臣等人的证言亦能证实,且有在卷为凭的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诉人黄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在二审裁定中已充分论述并予以驳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黄某某、李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