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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子堂与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堂,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434号申请人张子堂。被执行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辉恒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子堂与被执行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53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