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田勇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139号罪犯田勇,男,水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5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勇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24日止。罪犯田勇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判员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