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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313号原告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玺润船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