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欢与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欢,李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362号原告覃欢,女,汉族,无业。被告李东明,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欢与被告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欢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与被告李东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覃欢负担。审判员 卢 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