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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金娥与刘新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娥,刘新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第383号原告赵金娥,女,汉族,1954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哲,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新波,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赵金娥诉被告刘新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娥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赵金娥负担。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