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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上宗、黄光富等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上宗,黄光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49号原告黄上宗,男,汉族,农民。原告黄光富,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黄上宗与被告黄光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上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光富负担。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