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李金辉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李金辉,李义忠,李义刚,李金营,李义海,李保彬,李金海,王殿荣,王振荣,庆云县庆云镇李博士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12号原告李春香,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金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忠,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刚,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金营,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义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保彬,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金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殿荣,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振荣,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第三人庆云县庆云镇李博士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书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与被告李金辉、李义刚、李义忠、李金营、李义海、李保彬、李金海、王殿荣、王振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