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春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春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397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740-7。法定代表人朱庭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春茹,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春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