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148号原告于某。被告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荣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于某甲,现年22岁,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0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的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于某甲,现已参加工作。2016年1月5日,原告以其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荣成市公安局大疃派出所与荣成市��疃镇回里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且至今无音信的证明材料一份。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既未提出任何答辩,亦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长时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无音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置家庭于不顾而离家出走,其行为伤害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且在答辩期内,也未提出任何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