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黄文辉申请执行唐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辉,唐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2号申请人黄文辉,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执行人唐双林,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关于黄文辉申请执行唐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伍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贰角玖分(51521.2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双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