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凤鸣与陈剑、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鸣,陈剑,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凤鸣,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剑,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雷华,女,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合璧井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凤鸣申请执行陈剑、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川1302执2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号上层岭地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X号上层岭地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