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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周正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周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398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周正先。申请执行人周红霞与被执行人周正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周正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红霞借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9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周正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正先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周正先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周正先名下牌号为苏L×××××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周正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正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周正先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周正先名下牌号为苏L×××××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