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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计梅与苏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梅,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计梅(又名张际梅),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苏洪,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应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苏洪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