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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被执行人向某,女。万某某申请执行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万元及“三金”。因被执行人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