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被执行人向某,女。万某某申请执行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万元及“三金”。因被执行人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