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程秀恩与林花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恩,林花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79号原告程秀恩,女,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林花苔,女,194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恩与被告林花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程秀恩负担。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