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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永灶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永灶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49号罪犯肖永灶,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永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1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永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8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肖永灶的父亲肖开神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肖永灶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肖永灶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永灶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