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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陶戌贵与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戌贵,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8号申请执行人陶戌贵,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矿务局溯河矿*****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49********。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法定代表人伍世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戌贵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劳务合同纠纷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五辆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分别为桂G×××××、桂G×××××、桂G×××××、桂G×××××、桂G×××××),目前上述车辆正在处理当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除了有上述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不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来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