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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义鑫、梁亚娟诉被告王殿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鑫,梁亚娟,王殿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民初2783号原告王义鑫,女,1998年1月28日出生,达斡尔族,学生,住址辽中县。原告梁亚娟,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王殿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王义鑫、梁亚娟诉被告王殿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玉兵担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鑫、梁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殿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告梁亚娟于被告王殿国于1999年3月份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证,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协议分手,二原告在辽中县肖寨门镇大兰坨村有人口量化土地合计6.7亩,一直由被告为王殿国占有耕种至今,现要求被告将二原告量化土地6.7亩返还。被告王殿国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女关系,原告梁亚娟于被告王殿国于1999年3月份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证,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协议分手。二原告在辽中县肖寨门镇大兰坨村有人口量化土地合计6.7亩(每人3.35亩),原告梁亚娟和被告王殿国分手后,二原告的量化土地一直在被告王殿国手耕种至今,现要求被告将二原告量化土地6.7亩返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辽中县肖寨门镇大兰坨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一份,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本案被告王殿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王殿国应将二原告的量化土地返还给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殿国返还原告王义鑫人口量化土地3.35亩;被告王殿国返还原告梁亚娟人口量化土地3.35亩;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殿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