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海明、詹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海明,詹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海明,男,1975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詹丹燕,女,1975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弘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海明、詹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海明、詹丹燕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海明、詹丹燕在银行的存款70340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340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