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莫来与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莫来,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92号原告:胡莫来(反诉被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灯城大街延伸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周其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福周,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定远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中华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蕾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胡莫来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步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