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民委员会与张炳森、章淑群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民委员会,张炳森,章淑群,龙岩市森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677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陈志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倪淑萍,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森,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淑群,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森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龙川东路银河大厦D-1012室。法定代表人章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炳森、章淑群、龙岩市森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