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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委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米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米磊,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米加,黄峰,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法定代表人周凯秉,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三号楼一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米磊。被执行人米磊(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5********),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朱家埠。法定代表人黄荣。被执行人米加(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8********),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黄峰(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刘威(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大航科技有限公司、米磊、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米加、黄峰、刘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44481.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米磊、刘威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华鑫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村的土地,拍卖所款人民币1060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960043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米加、黄峰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锦华园C20幢1单元301(4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510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138514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威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府西路84幢一单元201室的房屋及柴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对该房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委字第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