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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田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5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公民身份号码×××15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区兆近,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区兆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古镇镇×××对开路段时,碰撞行人杨某(男,殁年36岁)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杨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田某驾车逃逸。同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古镇镇×××市场将被告人田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田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家属人民币70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证人郭某、郎某甲、郎某乙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人敖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并非恶意逃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明知其驾车撞到被害人杨某并致杨某受伤倒地,但未立即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显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至于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且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上述意见无理,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的家庭情况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但对辩护人辩称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洁云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巫斯霞李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