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姚永峰与孙延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峰,孙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峰,男,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孙延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人姚永峰与被执行人孙延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延春应当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据2015年12月30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商初字第63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延春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姚永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商初字第63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