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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海艳与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艳,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艳。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有解,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24500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马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峰分社账号为13×××80内的存款254690.37元到农行柳城县支行营业室柳城县人民法院135101040002663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清国审 判 员  韦文达助理审判员  周学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