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夏海华与麻水亮、蔡群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海华,麻水亮,蔡群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1号之一申请人夏海华,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麻水亮,男,汉族,浙江省人,现住钦南区。被执行人蔡群聪,女,汉族,浙江省人,现住钦南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夏海华与被执行人麻水亮、蔡群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蔡群聪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的存款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