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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盈羽与刘永辉、刘云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辉,刘云双,陈盈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辉,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开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双,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开远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盈羽,女,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永辉、刘云双与被上诉人陈盈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刘永辉、刘云双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绕全审 判 员  甘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真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