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海明、骆秀娟与贾宗耀、黄佳蓉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明,骆秀娟,贾宗耀,黄佳蓉,黄怀仁,陆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8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明,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骆秀娟,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贾宗耀,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黄佳蓉,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黄怀仁,男,194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陆金莲,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412,384元。2015年12月30日原告陈海明、骆秀娟以被执行人贾宗耀、黄佳蓉、黄怀仁、陆金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12,384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各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贾宗耀、黄佳蓉、黄怀仁、陆金莲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它法院首封,本院系轮候首封,被执行人贾宗耀与案外人共有一套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它法院首封,本院系轮候首封。被执行人黄怀仁、陆金莲每月领取养老金,已因它案被冻结。被执行人贾宗耀、黄佳蓉开有公司,维持基本经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帐户仅有小额零星钱款。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另有三起案件。被执行人贾宗耀因涉刑案被公安机关羁押。除前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48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帅 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