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文天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文天数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文天数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文,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文天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